甲与乙协商约定,乙为实际出资人,甲为名义股东,后甲没有与乙商量,私自将其名下

问题:

[单选] 甲与乙协商约定,乙为实际出资人,甲为名义股东,后甲没有与乙商量,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,下列说法错误的是(  )。 A . 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
B . 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,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
C .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
D . 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

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,约定由甲公司先向乙公司交付300台生产机器。 乙公司在收到机器后10天内付款。甲公司在交付机器前掌握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近日因 生产设备受大水浸泡生产状况严重恶化,且已负债累累。对此,下列说法不正确的 有(  )。 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,要求乙公司在收到货物的同时付款。 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,同时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。 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,要求乙公司先履行付款义务。 甲公司只能先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机器,后催告乙公司及时付款。 下列各项中,属于侵权行为的有(  )。 甲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。 乙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用于销售。 丙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丙公司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 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。 丁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。 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,丙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6%的股份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投资者中,如无相反证据,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(  )。 由甲公司的董事担任经理的丙公司。 持有乙公司3%股份且为甲公司经理之弟的张某。 持有甲公司25%股份且持有乙公司4%股份的王某。 在甲公司中担任副经理且持有乙公司4%股份的李某。 甲企业专门从事薯片生产加工,其持有乙薯片加工企业55%的股份,甲企业与乙企业上-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了15亿元,为了达到进-步的控制,甲企业收购了乙加工公司剩余45%的股份,达到了全资控股,关于该收购行为,下列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说法的是(  )。 由于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境内营业额达到了申报的标准,因此需要进行申报。 甲企业此时并购股权的行为不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。 由于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境内营业额未达到申报的标准,因此不需要进行申报。 并购股权取得控制权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方式,不涉及申报的问题 。 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是(  )。 事业单位。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。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。 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。 甲与乙协商约定,乙为实际出资人,甲为名义股东,后甲没有与乙商量,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,下列说法错误的是(  )。   参考解析

本题考核名义股东股权的转让。根据规定,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、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,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,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,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。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,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本题中甲是以低价转让于丙的,不符合善意取得中“以合理价格转让”的条件,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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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出资人将其名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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